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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学生思想政治教育专职教师职务评聘工作的试行办法
2006-06-07 14:37     (点击: )

为加强高校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教师队伍建设,以适应新形势对高校建设和发展的需求,根据上级有关文件以及浙人复(1993) 187号文件精神,我委对当前高校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教师职务评聘作如下规定,请遵照执行。

一、评聘范围。凡专职在普通高校从事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并兼任马克思主义理论、形势政策教育、法律基础、思想品德教育等思想政治教育面课程教学的现任党务干部、共青团干部、学生辅导员,可评聘学生想政治教育教师职务。

评审学生思想政治教育专职教师职务,必须从事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三学年(含三学年)以上。

上述人员中,可以评聘其他专业技术职务者,不得评聘学生思想政治教育专职教师职务。

原从事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现已调离人员,不能参加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教师职务评审。

二、岗位数额(指标)。首次聘学生思想政治教育专职教师职务所需的中、高级职务限额(岗位数),由国家教委下达。随着职称改革的经常化和制度化,各校可根据本校实际,在上级下达的总专业技术职务岗位数额内合理设置学生思想政治教育专职教师职务岗位。

三、评审条件

评审条件要求按国家教委(87)教师管字012号和(1987)教职称字06l号执行。

1.学生思想政治教育专职教师必须具有大学本科毕业或本科以上学历。长期从事思想政治教育,在实际工作和思想政治教育教学、科研中成特别突出的人员,可破格晋升。

2.学生思想政治教育专职教师评审中、高级职务必须参加外语统考。考虑到历史原因,一九六六年底以前毕业的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教师,晋升高级职务,业绩突出者,经审核,外语考试不合格亦可参加评审。

3.论文、论著及科研成果。晋升学生思想政治教育专职教师职务,有论文论著要求。晋升讲师职务,必须要有正式发表的本专业的论文、论著一篇以上;晋升副教授以上职务,必须要有在任现职期间己正式发表或出版的有一定水平的论文、论著、教材两篇(部)以上,其中有一篇(部)必须是本专业的。

四、学生思想政治教育专职教师高、中级职务任职资格,统一由省高校学生思想政治教育专职教师职务评审委员会审定。

五、申报对象的评审材料要求按有关文件执行。

浙教高二字(1995)18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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