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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深化教育改革的决定
2010-12-27 10:12     (点击: )

浙江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深化教育改革的决定



浙教法〔2010〕176号

改革创新是新时期的最突出特征,是实现教育事业科学和谐发展的强大推动力。根据《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浙江省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结合贯彻全省教育工作会议精神,从我省教育改革和发展实际出发,现就进一步深化教育改革作出以下决定,请贯彻执行。

一、深化对教育改革的认识

(一)改革开放以来,我省教育以恢复高考制度为起点,在省委、省政府领导下,不断解放思想、改革创新,创办民办学校,兴建高教园区,壮大职业教育,教育事业蓬勃发展,在全国率先普及了十五年基础教育,实现了高等教育大众化。近年来,通过推进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基础教育和职业教育课程改革、高等学校考试招生制度改革、教育评价机制改革,教育事业发展活力不断增强,基础教育在全国继续保持领先,职业教育跃居全国前列,高等教育成为全国发展最快的省区。

(二)当前,浙江教育已进入“读好书”、全面建设现代化的新阶段。经济社会发展特别是转变发展方式对教育提出了新要求,富裕起来的人民群众对教育提出了新期盼。对照新要求新期盼,教育在育人模式、布局和结构、质量和水平等方面还存在着许多问题。解决这些问题,靠建设,更靠改革。深化改革,创新制度,是促进教育理念加快转变到科学和谐上来,教育工作重心加快转移到内涵为主上来,育人模式加快转换到面向全体学生和学生的全面发展上来,实现教育科学和谐发展的关键。

(三)经过30多年的改革开放,教育改革已进入攻坚阶段,矛盾多、难度大、压力重。必须进一步强化改革意识,增强改革勇气,振奋改革精神,自觉克服畏难、懈怠和自我满足情绪,以对党和人民教育事业高度负责的态度,坚定不移地推进改革、聚精会神地谋划改革、扎扎实实地实施改革。动员全体教育工作者积极投身改革,使改革成为各级领导干部的使命和职责,成为广大教职工的积极要求。

(四)新阶段,教育改革要始终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科学发展观,以加快教育现代化、建设人力资源强省为目标,以深化体制机制改革为重点,以促进教育公平和提高育人质量为主要内容,着力解决各类严重妨碍教育发展、社会和群众反响强烈的问题,为全面加快教育现代化、办人民满意教育提供动力支持和制度保证。在实际推进中,要注重突出改革的系统性、改革决策的科学性和民主性,积极稳妥,统筹兼顾,正确处理好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使各项改革始终沿着正确的方向进行,始终得到人民群众的拥护和支持。

二、突出教育改革的重点

(五)深化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完善基础教育课程改革。按照“减总量、调结构、优方法、改评价、创条件”的思路,优化普通高中课程设置,适当减少必修内容,增加学生学习选择性,实施高中课程多样性建设计划,将部分中职教育课程引入普通初高中。全面推进中职教育课程改革,在全国率先建成适应中职教育需要、具有浙江特点的中职课程体系,积极推进中高职课程的衔接,增强职业教育的吸引力和竞争力。建立健全高等教育学科专业设置与动态调整机制,加强高校与企业行业的合作,增强学科专业结构与经济社会发展的适应性。改革教学组织方式和评价方法,有计划地推进小班化教学,鼓励因材施教,实施启发式、讨论式教学和探究式学习,全面推广实施“轻负担高质量”课堂教学。加强各级各类教育的沟通衔接,建立大中小学之间人才培养沟通机制,建立不同类型学校之间课程互选、学分互认机制。探索应用型本科高校、高职院校、中职学校一体化人才培养模式改革,进一步完善职业教育体系,促进中高职课程和教学的有效衔接。有计划地鼓励学生跨校互选辅修专业和课程。完善创新人才培养体系,在各级各类教育中贯穿创新意识、创新方法教育,鼓励开展拔尖创新人才培养试验。推进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加快建立以科学与工程技术研究为主导的导师责任制和导师项目制,推行产学研联合培养研究生的“双导师制”。

(六)深化考试招生改革。认真落实义务教育就近、免试入学政策,切实减少择校行为和解决择校收费问题。完善初中毕业生学业考试与高中招生制度,将综合素质评价作为高中招生的重要依据,强化中考招生的素质教育导向。在坚持和完善统一高考招生制度的基础上,以扩大高校招生自主权为导向,探索多样化的高考招生录取模式。逐步提高高中学业水平考试和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在高考招生中的影响和作用。扩大医卫、农业等经济社会发展急需人才专业面向农村和基层的定向招生数量。扩大高职院校自主招生的范围和比例,探索实施“校考+单考”、“注册入学”等新的自主招生模式。选择若干本科院校开展自主招生试点。先从职业教育入手,逐步拓宽外省籍务工人员子女在我省就读的升学通道。在公开、公平、公正的前提下,努力增加学生和学校的相互选择权。逐步实行社会化高考报名办法。

(七)深化办学体制改革。完善以政府办学为主,民办、中外合作等多种办学形式共同发展的办学体制。深化公办学校办学体制改革,扩大优质教育资源覆盖面;完成各类“国有民办”学校和独立学院规范设置。积极鼓励支持民办教育规范发展。清理并纠正对民办学校的各类歧视政策,依法落实民办学校学生、教师与公办学校学生、教师平等的法律地位。制定和落实支持民办教育发展的政策措施。积极开展营利性和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分类管理改革试点。依法落实民办学校招生和办学自主权。完善民办学校财务、会计和资产管理制度,健全并购重组和举办者变更退出机制。

(八)深化教育管理体制改革。简政放权,改进管理方式,减少对学校教育教学事务的直接干预,提高教育行政部门统筹规划、政策引导、监督管理、提供服务的能力和水平。坚持基础教育“以县为主”的管理体制,发挥设区市统筹规划职业教育的作用。加强现代学校制度建设。坚持和完善公办高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完善“党委领导、校长负责、教授治学、民主管理”制度,依法制定和完善高校办学章程。完善中小学校校长负责、党组织发挥政治核心作用、教职工代表大会和工会参与民主管理与民主监督的制度。完善民办学校法人治理结构,理顺理事会或董事会与学校行政的关系,规范决策程序,健全管理制度。建立完善对区域教育、学校、教师、学生评价体系和机制。

(九)深化教师制度改革。完善人事制度管理。严格教师准入制度,建立健全教师转岗、退出等机制。健全收入分配制度。推进对教师的分类指导和分类管理,健全教师绩效考核与工资分配相挂钩的机制。建立义务教育段教师在县域内有序合理流动制度,加强农村和薄弱学校、薄弱学科的师资配备。全面建立和启动实施中小学、幼儿园校(园)长和教师专业发展培训制度,切实增加教师对培训的选择权、增强培训机构参与培训的竞争性,努力提高培训的针对性、有效性。

(十)继续扩大教育开放。坚持走出去和引进来并重,进一步拓展对外教育交流的渠道,丰富对外教育交流的层次和形式。积极引进国外优质教育资源,争取与境外知名高校合作创办2-3所高水平大学。推动我省高校与国外高水平大学在机械工程、电子通讯、物流、土木工程、水产养殖、环境工程、能源技术、装备制造等领域开展多形式的中外合作。学习借鉴国外先进的教育理念、制度和教学方法,加强我省学校的学科专业建设、课程教材建设、教师素质和能力建设。引导高校加强国际化专业和课程建设,构建形式多样的来华留学生奖学金体系,不断提高我省高校留学生比例。积极参与和推动长三角区域教育合作与交流。

三、切实加强对深化教育改革的领导和保障

(十一)更新教育理念。坚持党的教育方针,遵循“优先发展、育人为本、改革创新、促进公平、提高质量”的工作方针,按照“促进公平、提高质量、实现协调、增强活力、强化服务”的基本要求,自觉践行教育教学规律和人才培养规律,以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思想指导教育工作和教育发展。强化素质教育,突出学生的人格培养和创新创造能力培养,探索个性化教育,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

(十二)推进改革试点。根据国家和省里的要求,积极实施各项已定的改革试点。同时各地各学校要结合实际,多形式推进教育改革。各地各学校要科学制定改革方案,积极稳妥地推进各项改革。

(十三)加强组织领导。省教育厅建立厅教育改革和开放领导小组,协调解决全省教育改革过程中遇到的各类突出问题。各地教育局也要成立相应的工作机构,鼓励各地各校结合实际开展改革试点。各级教育部门要加强对各项改革试点的指导和组织,主动帮助协调解决各类重大问题。建立试点方案及成效阶段性评估制度。凡列为省级教育改革试点项目的实施方案要报省教育厅备案评估,列为国家教育改革试点项目的实施方案还要报国家教育改革领导小组备案。各地推动深化教育改革的进展和成效,作为全省教育科学和谐发展业绩考核的重要内容。

(十四)营造改革环境。加强学校、家长、社会联合育人体系建设,加强与新闻媒体的交流与沟通,加强教育部门政务公开和学校校务公开制度建设,多形式宣传先进的教育理念、教育方法,宣传教育改革和发展的新进展、新成效,自觉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批评,大力营造全社会关心教育、支持教育改革的良好环境。

二○一○年十二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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