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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实施浙江省高等学校特聘教授岗位制度的通知
2006-06-07 10:33     (点击: )

有关高等学校:

为贯彻落实全省教育工作会议精神,加强我省高等学校骨干教师队伍和学科梯队建设,吸引和进选中青年杰出人才,经省政府领导同意,决定建立高等学校特聘教授岗位制度。

一、建设目标

高等学校特聘教授岗位原则上设在省级重点学科和重点扶植学科,"十五"期间共设20个,明确职责和招聘条件,在国内外公开招聘,平等竞争,择优聘任,严格考核,动态管理。

二、岗位设置

1、特聘教授岗位原则上设置在二级学科,每一获准设设置在二级学科,没已获准设置特聘教授岗位的学科设特聘教授岗位1至2个。

2、设置特聘教授岗位的学科范围:

浙江省高校特聘教授岗位面向省属本科院校中的省级重点学科和重点扶植学科,该学科对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大意义,在学术上达到或有可能达到国内领先或国际先进水平,具有较大的本科生和研究生招生量,教学质量好。

3、特聘教授岗位职责:

(1)讲授本学科核心课程;

(2)主持国家和省重大科研项目;

(3)领导本学科学术梯队建设;

(4)带领本学科在其前沿领域赶超或保持国内领先或国际先进水平。

4、特聘教授岗位属流动岗位,由学校提出申请,省教育厅按规定程序审核后,报省政府批准。

三、招聘条件

1、从事科研教学第一线工作,年龄一般在45周岁以下(特殊情况下年龄可适当放宽);

2、一般应具有博士学位;

3、胜任核心课程讲授任务;

4、学术造诣深,在科学研究方面取得国内外同行公认的重要成就;

5、具有发展潜力,对本学科建设和学术研究工作有创新性构想,具有带领本学科在其前沿领域赶超或保持国内领先和国际先进水平的能力;

6、具有团结、协作精神及相应的组织、管理和领导能力。

四、聘任

1、获准设置特聘教授岗位的高等学校通过新闻媒体等各种途径面向国内外公开招聘符合条件的人选。

2、设岗高等学校请三名以上国内外著名同行专家对应聘人员提出评价意见。

3、设岗高等学校校学术委员会在同行专家评议的基础上,严格按照规定条件对应聘人员进行评议、连选,并提出初选意见。

4、省教育厅在广泛征剧的基础上,对高等学校推荐的候选人进行审定,并报省政府批准。

5、有关高校与受聘者签订聘任合同,规定聘其及聘任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特聘教授的聘期一般为三年,聘期满后确因岗位需要,经考核合格可续聘。

五、程序

1、特聘教投岗位设置申请审定程序:

(1)每年受理一次高等学校的设岗申请·有关高等学校提出设岗申请,并报送《浙江省高等学校特聘教授岗位设置申请表》(见附件一);

(2)省教育厅在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对学校的申请进行审定,并报省政府批准公布.

2、特聘教授候选人推荐审定程序:

(1)已获准设置特聘教授岗位的学科由设岗高等学校面向国内外公开招聘,应聘人员经同行专家评议和学校学术委员会进选后,填写《浙江省高等学校特聘教授候选人推荐和(见附件二)报省教育厅;

(2) 省教育厅在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对高等学校推荐的特聘教授候选人进行审定,报省政府批准公布;

(3)有关高校与受聘人员签订聘任合同。

六、待遇

1、特聘教授在聘期内享受特聘教授奖金,特聘教授岗位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人民币10万元,同时享受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供的工资、保险、福利待遇。

2、在聘期内学校应为特聘教授配备助手,并提供良好的工作和生活条件(给所在学科建设提供配套经费:人文社科类不少于50万元,其他学科不少于100万元)。

七、考核

1、特聘教授岗位实行严格的聘其目标管理。聘任学校每年对受聘特聘教授岗位的人员按确定的岗位职责进行考核。考核结果报省教育厅备案。

2、省教育厅组织有关同行专家对特聘教授履职情况和学科发展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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