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学院关于《“教授工程”的实施办法》的精神,更好地做好“教授工程”培养对象的选拔、培养和管理工作,便于操作,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工作原则
1、“教授工程” 培养对象选拔工作每2年选拔一次。
2、每年选拔的名额由院党政联席会议确定。
3、实施“教授工程”的常设机构为人保处,负责“教授工程” 培养对象的选拔初审及管理工作。
二、申报“教授工程”培养对象的条件
1、从选拔的当年算起,具有副高以上职称资格且在近3年内具备申报教授级职称的在编专、兼任教师。
2、申报教授的,在教学工作方面,专任教师须独立、系统地承担过1门以上大专课程;申报研究员的,应在教育教学管理或相关行政管理上具有丰富的管理经历与经验;申报其他正高系列专业技术职务的,应具备相应的专业实践经历。
3、在科研工作方面,任副高职称以来主持省厅级或市级以上课题1项及以上或主持院级课题(或横向课题)2项及以上。
4、在论文(著)方面,满足以下任一条件:
①任现职以来公开发表5篇及以上(含教材参编),对于“双肩挑”人
员(指学院中层副职及以上干部和其他行政兼课人员,下同)要求公开发表2篇及以上(含教材参编)。
②国家一级刊物发表1篇以上。
③中文核心刊物发表2篇以上,对于“双肩挑”人员要求1篇及以上。
④有论著(独著)或教材(主编、副主编)出版。
5、其它条件按《“教授工程”的实施办法》文件执行。
三、选拔程序
1、个人报名:根据学院统一部署,按要求如实填写《教授工程建设对象推荐评审表》及《教授工程建设对象学术科研发展计划表》。
2、系部审核、推荐:各系部对个人申报情况(主要包括教学、科研、论文、论著、教材等)进行初步审核,予以认定,并提出推荐意见,推荐时须考虑到专业分布,每个专业一般不得超过2名人选。
3、学院教务、科研部门审核:在《推荐评审表》中,有关教学、科研方面的内容,须经学院教务处、科研处分别予以审核认定。学院行政兼任教师,按照学科(专业)一致性或相近归属原则,纳入到安排其课务的相关系部与专任教师一起申报。
4、学校人事部门初选:院人保处根据报名情况,对申请人的申报条件予以进一步认定,并提出初选人员的推荐意见。
5、院专家组评议:学院组织校内、外专家,适时召开会议,进行综合评议、推荐教授工程培养对象候选人。评议时按以下原则开展工作:
⑴按照选拔的条件,结合候选人的教学工作、科研课题、论文的质量和数量以及本人制订的学术科研发展计划等综合情况进行评议;
⑵在选拔评审工作中,尽量考虑到专业分布情况,每个专业评选一般不超过2人;对院内重点学科的专业予以优先考虑;
⑶对于前一年申报过教授级职称的候选人予以优先考虑。
6、公示:由人保处将“教授工程培养对象”候选人名单在全院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期5天。
7、学院审定:公示期结束后由人保处将候选人员名单提交院党政联席会进行审定,最终确定“教授工程” 培养对象,并予以下文公布。
四、培养及管理
1、签订协议书:“教授工程”培养对象与学院签订协议书,保证获得教授级职称资格后在学校服务5年以上;
2、在下文的一个月内,培养对象本人寻找一名专业对口、科研能力强的本省高校或本院返聘、兼职教授作为导师,负责其培养指导工作;
3、按照专业类别及距达到目标情况为培养对象配套专项经费:每人每年1---1.5万元;
4、由计财处分别为培养对象建立专项经费使用卡,专款专用。使用范围包括下列方面:
⑴导师指导费(5000---8000元/人.年);
⑵各种方式的培训、进修活动开支;
⑶各类学术交流活动的开支;
⑷学术专著、教材的出版以及教学或学术研究论文的发表费用;
⑸科研仪器设备(不含电脑)及新项目启动费用;
⑹因开展科研活动所发生的印刷等费用。
5、专项经费报销程序按学院计财处报销程序执行。
五、考核要求
1、培养对象按照本人制定的近三年学术科研发展计划,有针对性地开展学术及业务活动,并纳入年度考核。
2、培养对象在教学上每年至少主讲1门课程,圆满完成教学工作量。
3、教授工程建设对象每年应就本人所从事领域作学术报告2场以上。
4、培养对象每年在科研上须按要求完成计划。
5、培养对象每年提交一份工作总结报告,由人保处对照本人制定的发展计划进行考核;其中有关教学、科研、论文情况由相关部门审核。
6、对经考核具有特殊业绩的给予特殊资助与鼓励。
7、考核不合格的人员,报学院党政联席会审定,取消其培养对象的身份及有关待遇。
六、在培养期内未能获得正高职称或在培养期内晋升为教授级职称的人员,均不再列为培养对象,终止经费资助。
七、本实施细则由院人事处负责解释。
八、本实施细则自下文之日起实行。
二○○五年五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