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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经济职业技术学院关于选派访问学者的暂行办法
2006-06-07 10:37     (点击: )

为了加强对我校中青年教师的培养,提高其业务水平和科研能力,使其尽快脱颖而出,特制定本办法。

一、选派范围和条件

凡1956年(含)以后出生的,具有副教授以上职称的教师及教学、科研较突出的讲师,且符合以下相关条件:

1、爱岗敬业,有优良的师德和学术品德,有强烈的事业心,愿为我校发展作贡献;

2、任现职来,能积极履行本岗位职责要求,无教学事故,教学效果好;

二、访问期限

半年或一年

三、选派程序

1、由所在部门领导集体讨论推荐并领取《访问学者申请登记表》;

2、出具接收单位的书面意见;

3、经人事处审核后报院领导批准。

三、经费与待遇

1、按规定完成高访任务的,所需培养经费由学校承担。

2、每学期报销1次往返路费,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3、享受待遇:工资和福利全额发放;奖金按4---8节/周工作量计发(在杭州高访按周课时4节发放,在外地高访按周课时8节发放)。此项待遇只限于《97年12月职代会通过的校内津贴制度执行期内》

4、凡没有按计划完成高访任务的,不能全额享受学校提供的培养经费,不享受每周4-8节课的课时补贴。

四、管理与考核

1、管理:教师外出高访前,本人应有明确的研究方向和一定的任务。期间,应自觉遵守所在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刻苦钻研,努力完成高访任务,并经常与学校保持联系。高访结束后应及时返校,向人事处、所在部门递交书面总结及有关材料。

2、考核:高访人员在高访期间按同等级在聘人员要求进行考核。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行,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2002年4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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